外國專業人士在臺從事之工作項目,包含: A.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適用評點制)、B.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C.學校教師、D.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E.運動教練及運動員、F.藝術及演藝工作、G.履約人員等7類。本文主要介紹「A.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適用評點制),以下為您整理資格規範、工作類別、工作許可(工作證)應備文件、申請方式等說明。
文/《國際人才留臺》小編 整理
外國人在臺工作相關規定
目前一般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如:醫師、律師)。
- 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 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臺工作。
- 未具學歷而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並有創見或特殊表現者。
外國人之受聘僱月平均薪資,除另有規定外,須達新台幣4萬7,971元。外國專業人員每次申請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聘僱期間屆滿前可再申請展延,且無展延次數的限制。如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資格者,每次申請聘僱許可期間則最長5年。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類別
可聘雇外國人的企業資格
符合聘僱外國人資格企業類型主要分為四大類,以下分別說明具體資格內容:
- 本國公司:
- 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符合其中一項)
- 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符合其中一項)
- 外國或大陸地區公司在我國分公司:資格同上
- 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
- 其他類型: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處,且在臺有工作實績者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
申請工作許可應備文件
以下提供「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類別」15種類別工作申請資格規範、應備文件、申請表格等資訊:
- A01.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
- A02.交通事業工作
- A03.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 A04.不動產經紀工作
- A05.移民服務工作
- A06.律師、專利師工作
- A07.技師工作
- A08.社會工作師、醫療保健工作
- A09.環境保護工作
- A10.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 A11.學術研究工作
- A12.獸醫師工作
- A13.製造業工作
- A14.批發業工作
- A15.其他經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 AS0.外國專業人員配偶從事專門性技術性部分工時工作專用
申請工作許可方式
當確認獲得雇主聘用後,由雇主進行申請工作許可,網路可完成所有作業。如有不清楚的地方或相關問題,也可利用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專屬諮詢電話,進一步詢問與了解。
網路申辦
- 雇主於「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提出申請
- 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https://ezwp.wda.gov.tw
- 勞動部自收受案件次日起7個工作日審核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