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士「工作許可」|外籍人士在臺就業

外國專業人士在臺從事之工作項目,包含: A.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適用評點制)、B.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C.學校教師、D.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E.運動教練及運動員、F.藝術及演藝工作、G.履約人員等7類。本文主要介紹「A.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適用評點制),以下為您整理資格規範、工作類別、工作許可(工作證)應備文件、申請方式等說明。 文/《國際人才留臺》小編 整理 外國人在臺工作相關規定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類別 可聘雇外國人的企業資格 申請工作許可應備文件 申請工作許可方式 外國人在臺工作相關規定 目前一般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如:醫師、律師)。 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臺工作。 未具學歷而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並有創見或特殊表現者。 外國人之受聘僱月平均薪資,除另有規定外,須達新台幣4萬7,971元。外國專業人員每次申請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聘僱期間屆滿前可再申請展延,且無展延次數的限制。如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資格者,每次申請聘僱許可期間則最長5年。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類別 可聘雇外國人的企業資格 符合聘僱外國人資格企業類型主要分為四大類,以下分別說明具體資格內容: 本國公司: 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符合其中一項) 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符合其中一項) 外國或大陸地區公司在我國分公司:資格同上 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 「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 「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之事業單位 「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之事業單位 其他類型: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處,且在臺有工作實績者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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