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雇用外籍工作者/僑外生?關於「工作許可」常見問答

本文為您整理出外國人工作許可的實用懶人包,包括申請流程、準備資料、還有常見問題,讓想聘僱來台外籍人士、僑外生的企業了解規範與流程,一次搞定。 《104職場力》小編 外國人工作許可簡介 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方式:資料、流程、可申請的職業項目 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常見問答 當企業想要聘用外國人,第一個想到的大多是如何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工作許可是什麼?由哪個主管機關處理?提出申請的方式與管道為何?這篇文章一次整理出懶人包,幫助企業順利完成申請。 外國人工作許可簡介 由於在台外國人需持有「工作許可」才能從事境內工作,因此除非有特殊規定,否則一般雇主都要與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並待申請案由勞動部完成審查並核發聘僱許可,才能讓外國人開始為雇主工作。而外國人一旦獲得許可,即可辦理居留簽證申請。工作許可在聘僱期滿前可再次申請延長,且沒有延長次數的限制。外國專業人員申請聘僱許可的期間一般最長為3年;若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的資格則可達5年。 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方式:資料、流程、可申請的職業項目? 工作許可大多會在雇主簽定聘僱契約同時,由雇主準備文件後自行前往勞動部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而申請的工作也可以委託仲介代辦。若在台外國人不想透過雇主取得工作許可,想自行申請的話,可以參考「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中可自行申請的身分與職業條件,若符合即可自行向勞動部申請;此外,若為特定專業人才,也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具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金卡的四證包含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有效期間為一至三年,可申請延期。 前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申請 1. 工作許可申請應備資料 根據「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目前開放外國人的工作類型與身份類型包括:外國專業人士、特殊專長、現行僑外生留臺、僑外生在學期間工讀等。當雇主有意願聘請外國人來台工作,須準備以下資料與證件: 工商憑證與作業人員的自然人憑證 審查費收據正本 申請書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申請單位負責人之國民身份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申請單位立案登記證明影本或開業登記證明影本 展延案件應另外準備前次的聘僱許可函影本 而根據「一般外國人士在臺工作」專區說明,目前有開放給外國專業人士申請在臺從事的工作項目共7類,包含: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學校教師 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藝術及演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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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士「工作許可」|外籍人士在臺就業

外國專業人士在臺從事之工作項目,包含: A.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適用評點制)、B.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C.學校教師、D.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E.運動教練及運動員、F.藝術及演藝工作、G.履約人員等7類。本文主要介紹「A.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適用評點制),以下為您整理資格規範、工作類別、工作許可(工作證)應備文件、申請方式等說明。 文/《國際人才留臺》小編 整理 外國人在臺工作相關規定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類別 可聘雇外國人的企業資格 申請工作許可應備文件 申請工作許可方式 熱門職缺推薦HOT 外國人在臺工作相關規定 目前一般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如:醫師、律師)。 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臺工作。 未具學歷而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並有創見或特殊表現者。 外國人之受聘僱月平均薪資,除另有規定外,須達新台幣4萬7,971元。外國專業人員每次申請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聘僱期間屆滿前可再申請展延,且無展延次數的限制。如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資格者,每次申請聘僱許可期間則最長5年。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類別 可聘雇外國人的企業資格 符合聘僱外國人資格企業類型主要分為四大類,以下分別說明具體資格內容: 本國公司: 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符合其中一項) 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符合其中一項) 外國或大陸地區公司在我國分公司:資格同上 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 「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 「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之事業單位 「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之事業單位 其他類型: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處,且在臺有工作實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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