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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1. 依據勞動部第10605154981號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A類),月平均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47,971元。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1)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辦理專題研究計畫聘僱之專任研究助理人員,其工作酬金學士學位每人每月平均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31,520整,碩士學位每人每月平均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36,050元整。
(2)自100學年度起,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校院畢業之僑外生,其每人月平均薪資達新臺幣37,619元整以上並取得聘僱許可之展延聘僱許可案。
(3)符合在臺畢業僑外生配額評點制資格者。
2. 又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工作,其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偶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A類)或僑外資主管工作(B類),每小時平均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200元整。
3. 依「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短期補習班技藝類教師工作,月平均薪資應符合上開新臺幣47,971元之規定。
1. 外國專業人員每次申請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聘僱期間屆滿前可再申請展延,且無展延次數的限制。
2. 若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資格者,每次申請聘僱許可期間則最長為5年。

有關工作經驗之採認,係以畢業後所從事之工作為主,因此於學生時代所從事的打工行為,無法列為工作經驗之年資。